一、基本案情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8月发布的案例:一对夫妻在孩子出生后,对姓名取舍产生严重分歧,协商不成,一方以"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庭审中,双方对其他生活事项并无根本矛盾,争议集中于子女姓名。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子女姓名本可由父母协商确定,此类分歧属于家庭生活中的具体矛盾,通过沟通、调解完全可以化解,并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组织调解并引导双方回归理性,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同时就子女姓名协商给出指引。
三、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才应准予离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待子女成年后由其本人决定。婚姻中出现分歧应以沟通、调解为先,避免动辄诉诸离婚。确有分居、家暴、感情破裂情形的,应注意收集证据,依法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