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跨市搬迁调岗被解雇,法院判公司支付赔偿金(深圳中院案例)

一、基本案情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某用人单位因经营调整,将员工的工作地点由深圳调整至佛山(跨市),岗位与薪资基本不变。员工认为跨市调动将大幅增加通勤成本、严重影响家庭生活,拒绝到新地点报到。公司遂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法院裁判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跨市调动虽薪资未降,但客观上显著改变劳动者的生活安排与通勤半径,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已充分协商或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情形,单方以拒不到岗为由解除,构成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第三十五条明确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违法解除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企业因搬迁、撤场应优先协商,可依法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N),而非强行调动后以违纪辞退。劳动者遇跨市调动,应书面表达异议并保留证据,避免被认定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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