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真实即代表公司意思,"人章冲突"以盖章为准(广铁中院案例)

一、基本案情

据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6年6月发布的案例:甲公司工作人员持公司真实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后因公司内部用章管理争议,否认合同效力,主张"盖章人无权、印章使用违规"。相对方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案件焦点在于"人章冲突"时,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二、法院裁判

法院重申"认人不认章"的审查思路: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都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审查合同效力,关键看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而非单纯"看章不看人"。若盖章人系法定代表人或有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即便内部用章程序有瑕疵,只要公章真实,合同原则上对公司发生效力;反之,若盖章人无权限,即便盖了真章,公司亦可主张不担责。

三、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代理的规则。交易相对方签约时应尽合理审查义务:核对盖章人身份、授权文件,必要时查验工商登记与授权委托书,避免在"假人真章"或"真人假章"情形下陷入争议。企业则应健全用章审批与台账管理,对空白合同、外带用章严格管控,从源头防范表见代理风险。

遇到法律问题?立即咨询专业律师

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16年代理经验,成功案例2000+

立即咨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