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广州白云区某消费者购买一辆二手车后发现实际里程数与仪表显示不符,遂以经营者欺诈为由起诉至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篡改了车辆里程数,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表行为系经营者所为。
法院认定
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欺诈,应对欺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车辆存在里程数不符的事实,但无法证明该不符系被告经营者故意篡改所致,不能排除车辆系在交易前由第三方篡改的可能。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律师提醒
二手车消费维权,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建议在交易前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书面报告,保留交易过程中的所有沟通记录,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方式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