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13万购入重大事故车,法院认定经营者欺诈判退一赔三

案件概述

佛山市民马某通过某二手车经营者(职业车商)购入一辆二手轿车,支付价款13万元。购车后发现该车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存在结构性损伤,但经营者事先未告知上述情况。马某以经营者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二手车经营者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主体,对其销售的车辆信息负有全面、如实告知义务。经营者未告知车辆重大事故信息,构成欺诈。该案被列入佛山中院发布的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经营者退还购车款13万元,并按三倍购车款赔偿39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律师提醒

本案对二手车经营者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职业车商不同于个人卖家,须对车辆信息披露承担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注意核查出险记录和维修记录,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车况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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