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州法院: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

案件概述

连州市民李某明知某车辆已行驶里程超过强制报废标准,仍与车辆所有人签订买卖协议并支付价款。交易完成后,因车辆无法办理过户及正常年审,李某起诉至连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并返还价款。

法院认定

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进行交易。买卖双方明知车辆已达报废标准仍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车辆出让人返还部分价款,剩余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禁止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律师提醒

报废车辆不得买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交易行为本身违法。消费者应自觉抵制报废车辆交易,车辆报废应通过正规途径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