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转让质押二手车规避管理规定,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案件概述

广州某车行将已设定质押的二手车辆转让给消费者,并约定以"保留所有权"方式规避质押转让限制。消费者支付全部购车款后发现车辆存在质押登记,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车行在车辆已设定质押的情况下,以保留所有权之名行转让之实,实质上规避了国家对质押财产转让的管理规定,违反了《民法典》关于质押财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车行返还消费者全部购车款。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严禁交易涉嫌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车辆的二手车。

律师提醒

购买二手车前,务必核实车辆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负担,可通过车管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车辆存在权利瑕疵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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